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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58号文解读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7】58号文,其中,对建筑业预收款的增值税问题,打了一个补斯蒂斯丁: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南陵花神,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营业税时期,建筑、房开、租赁,在预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营改增后,按36号文,房开预售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
从7月1日起,建筑业预收款也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也就是说,在预收款的增值税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基本一致了。
在总局出具体公告细化本文件之前,我们可以通过几个要点来把握此政策。
1、首先要明确,什么建筑业预收款。
建筑业预收款,仅指在建筑开工前收到的工程款。当建筑服务开工后、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程款时网逝,其收入直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是预征,所以,此时的预收款不应该开票增值税发票。
2 、如果我开了增值税发票呢?
那就打回原形,与本文件出台之前的处理没有变化了。
因为先开发票的,先纳税。
3、预收款什么时候转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开工之日。
工程开工之日,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应开增值税发票。
什么是开工之日?开工之日就是开工之日,如果下一步没有特殊规定,可以根据合同、许可证、实际开工情况进行判断。
4、预征政策本身没有变化。
一般计税预征率2%,简易计税预征率3%。可以扣除分包款。
异地项目除不需要异地预征的情况外(比如不跨市),都在工程地预缴。
5、预缴税款的抵扣
预缴的税款当月不能抵扣,这一点与房地产预售非常相似。原因在于,其根本没有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所以,预缴税款只有在确认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之后,才能抵扣。
举个例子:
工程开工日期为9月1日,7月15日收到预付工程款1,000万元生于望族,7月不确认为增值税销售额,但要对1,000万元预缴增值税。以一般纳税人来说,预缴税=1,000万÷1.11×2%=18万元。
7月15日收到工程款,注意,此时不能开发票。如果开了发票,则直接打回原形,与此文件出台前一致,见后文讲述。
借 银行存款 1扁鹊投石,000万
贷 预收账款 1重生名媛望族,000万
8月进行预缴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8万
贷 银行存款18万
注意,由于8月本项目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此18万不能抵减。当月也不需要结转。
9月1日开工后,1,000万将直接转为应税收入,确认销项税金。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金=1,000万÷1.11×11%=99万
借 预收账款 1,000万
贷 工程结算 901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销项) 99万
此时应开出增值税发票。
由于确认纳税义务,所以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月末进行结转。但实际能够抵减多少取决于当期应纳税额是否足够(申报表一28栏的金额),如有不足部分,待下期再抵减。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万
贷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8万
如果因为种种原因,7月收取1,000万元预收款时,开出了发票,则因为开票而直接产生纳税义务——注意比较一下中部就业网,房地产预售时,开发商也会开票,但开的是不征税预收款发票,是税务总局为它们量身定制的一种发票,建筑业没有这个东西。
此时,应该预缴、确认销项、申报、抵减预缴。与本文件出台之前的处理一致。

政策原文税总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叶云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来源:蓝敏说税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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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2017年7月19–21日
培训地点:南 京·白鹭宾馆
主讲专家:许老师
(成都站)大数据征管背景下建筑房地产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票据凭证处理技巧专题通知
培训时间:2017年7月5–7日
培训地点:成 都·西藏天湖宾馆
主讲专家:胡老师
(合肥站)后营改增时代建筑安装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税务风险管控专题
培训时间:2017年7月12–14日
培训地点:安 徽?合 肥
主 讲专家:肖太寿
(北京站)增值税严征管体制下房地产公司全程架构优化与商业模式创新及资本运作专题
培训时间:2017年7月21–22日
培训地点:北京·中裕世纪大酒店
主讲专家:于老师
(重庆站)金税三期严监控下的房地产企业三大核心税种高发涉税风险破解专题
培训时间:2017年7月29–30日
培训地点:重庆·长城酒店
主讲专家:魏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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