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计与诉讼策略】将判决书修改为上诉状-释渊无戒无界释渊无戒无界第四十章 将判决书修改为上诉状判决书是否可以修改为上诉状呢?比如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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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 将判决书修改为上诉状
判决书是否可以修改为上诉状呢?比如刑事案件,上诉时要抓住司法机关提供的有利事实,将本来被告人已经挑不出毛病的判决书硬生生的拉出很多血口,由此将判决书本身作为上诉的有利依据。一些判决书看起来判决的天衣无缝侯祖辛,实际也会给有心人透漏出上诉的玄机,就看律师是否是有心人了。没有新的证据,我们真的就无法上诉了吗?刑事案件中,律师取证比较危险,但在不取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检察院提交的证据作为自己的证据提交,和检察院分庭抗礼,然后一起平等争夺对证据的主导权。2010年7月8日,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公诉机关移送赃款70000元,罚没票据一张138000元,予以没收175000元,上缴国库。初看此判决书,判决非常轻。贪污175000元,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间选择天基权,但本案只按照最低档量刑,即十年有期徒刑。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80000元,量刑在一般在三年以下,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则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但本案只量刑为一年,相对较轻。按照刑法规定徐嘉伟,
翟山鹰两罪合并执行,刑期在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但本案中被告最后刑期为十年,属于较轻的量刑。假如上述罪名均成立,由于每个罪名量刑都比较轻,合并执行刑期也是最低限,所以本案无法达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上诉,也找不出任何理由减低刑期。上诉属于无效上诉,这就是这个案件的玄妙之处。大道如青天,我独不得出,原因在于路在眼前却看不见。有时,法院的判决书就是吓唬人的,初看是老虎,细看是纸糊的。该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在担任某县国家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于2006年底带工作人员到河北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在催收拖欠税款未果的情况下,未履行法定程序,将该公司于2004年4月购买的韩国产胜达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5000元)予以扣押,用于抵顶税款。事后,被告人未向县国税局主要领导汇报扣车抵税及汽车的处理情况,也未将该车按正常法定程序作价拍卖抵缴税款,而是将该车私自存放,致使河北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公司账面记载抵顶税款380000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80000元的严重后果。另查明:2008年5、6月份,被告人在得知某县某个体工商户李某想购买越野车的情况下,遂产生以车易车念头,并与该个体工商户商定,由该某个体工商户出资为其购买广汽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换取胜达越野车,且应被告人要求杰克尼克尔森,将凯美瑞轿车户名登记在其妻名下,后被告人将该车藏匿于自家车库内直至案发。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初看,无路可走咳速停胶囊,再细看路就在脚下。有时,判决书适当“修改”就是上诉状。该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于2009年9月接受调查时,其犯罪事实已被检察机关所掌握,检察机关亦书面说明未收到被告人的自首材料;被告人在2006年催缴国家税款过程中,不履行法定扣押程序,且其扣押并私自保管欠税单位车辆长达一年半之久,而未再向欠税单位催缴税款,也不履行法定程序处置扣押物品征缴税款,以致欠税单位当年将所欠税款做下帐处理,造成税款流失,其2006年和2008年实施的两个行为,造成了不同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胜达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5000元,且在催缴国家税款过程中圣水守护,滥用职权,故意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规,不履行法定程序处置,扣押物品抵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8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梁生河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首先,滥用职权是否成立存在疑问。河北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公司账面记载抵顶税款380000元繁星戏剧村,这一行为并非被告人在河北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上做出上述处理,这一行为并非发生在被告人所在的税务机关,被告人都未行使职权,谈何滥用职权呢?其次,判决书为被告人提供了自首证据,但被告人、辩护律师、一审法院以及公诉机关均未注意到。第一,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公诉机关移送赃款70000元,罚没票据一张138000元,予以没收175000元,上缴国库。”存在内在矛盾。赃款70000元加上罚没款138000元,合计为208000元,而判决书只没收138000元,剩余的款项如何处理?第二,予以没收175000元,实际应当为扣押的胜达越野车和凯美瑞轿车,其中胜达越野车价值为175000元。第三,从款项上可以推知,公诉机关未否认口头自首行为的存在。公诉机关移送赃款70000元,罚没票据一张138000元,上述款项交纳时间存在疑点。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不可能交付现金,也未办理银行转账等业务,这些款项要么在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前交纳琼英卓玛,要么为被告人刑事拘留后由被告人亲属代为交纳。被告人自称,在本案刑事拘留之前,已经到公诉机关口头自首,并接受处理,但公诉机关否认被告人提交书面自首材料。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本来找不到上诉理由,判决书自身却提供了充足的上诉理由。被告人属于多退赃款,并交纳罚金,不同于判决书认定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在认定新的事实后,应当更轻。对于本案上诉,若仅仅排除滥用职权罪,则贪污罪依然为十年有期徒刑,则贪污罪一个罪名和滥用职权罪一起两个罪名,在量刑上并无区别,实际也无上诉价值沈佳麒 。但是在排除一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后,还能够认定自首,结合多退赃,可以在十年以下量刑。
来源《36计与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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